5.1 總體要求
承包方應按照 DA/T68.1的要求,在加強基本服務能力建設的同時,提高檔案數字化服務所需的特殊服務能力。
5.2 制定工作方案
5.2.1 在開展檔案數字化加工之前,承包方應對發包方的具體實際需求進行調查研究,掌握擬數字化加工的檔案的數量、質量和管理狀況,明確檔案數字化服務的工作目標,以及完成目標所需的條件。
5.2.2 承包方應根據調查研究結果編制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目標、工作內 容、服務范圍、操作流程、軟硬件配置、人員組織和職責分工、主要技術指標和方法、驗收依據、安全管理 措施、進度安排、風險控制等。
5.3 人員管理
5.3.1 承包方應保證參與檔案數字化外包服務的工作人員,已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要求員工簽訂保密承諾書。
5.3.2 承包方應根據項目需要,配備具有相應知識水平和業務技能的項目經理和員工,并保證項目團隊成員具有一定的穩定性。
5.3.3 承包方應對項目組成員進行不少于5天的操作培訓,相關成員經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崗。
5.3.4 承包方應按發包方要求規范駐場人員的行為和著裝。
5.4 設備管理
5.4.1 檔案數字化加工所需的計算機各種硬件設備、軟件系統和檔案裝具等,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其中,軟件系統應為正版軟件,數據安全與網絡監控軟硬件須通過國家安全認證。
5.4.2 除必要的計算機操作系統、殺毒軟件、檔案數字化加工軟件、數據庫軟件和第三方安全管理軟件外,禁止安裝其他無關軟件。
5.4.3 檔案數字化加工使用的計算機、掃描儀等設備,必須采用技術手段或物理設備封閉所有不必要的信息輸出裝置或端口,如 USB接口、紅外線、藍牙、SCSI接口、光驅接口等,封閉的裝置或端口要定期進行檢查。
5.4.4 檔案數字化加工網絡要與其他網絡物理隔離,禁止使用無線網卡、無線鍵盤、無線鼠標等設備。
5.4.5 檔案數字化加工網絡及信息管理軟件應建立身份鑒別、訪問權限設置等安全保密措施,根據員工類型及崗位職責賦予相應的訪問權限。
5.4.6 檔案數字化加工網絡環境中應配備具有權限管理、設備管理、端口管理、日志管理和安全審計等功能的安全保護系統,準確記錄授權用戶的訪問行為、設備接入和檔案數字化成果流向等信息。
5.4.7 用于檔案數字化加工的設備、存儲介質嚴禁與其他設備、存儲介質交叉使用,非數字化加工專用的設備、存儲介質嚴禁帶入數字化加工場所。
5.4.8 檔案數字化加工設備和存儲介質不得擅自送外維修,必須送外維修的應經發包方同意,并由發包方工作人員現場監督。
5.5 現場管理
5.5.1 非工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檔案數字化加工場所。工作人員完成作業之后,不得在檔案數字化加工場所內停留。
5.5.2 檔案數字化加工場所應設有儲物箱柜,供工作人員和訪客存放物品,并與工作區相隔離。嚴禁將水杯等私人物品以及照相機、攝像機、手機、電腦、移動存儲介質等電子設備帶入工作區域。
5.5.3 檔案數字化加工場所內嚴禁存放除檔案和必備的工具器材設備之外的任何易燃易爆危險品。嚴禁將火柴、打火機、飲料、食品、動物等帶入檔案數字化加工場所。
5.5.4 檔案數字化加工場所內作業完畢后,除必須開啟的監控、報警、消防等電源外,包括照明在內的其他電源必須關閉。
5.5.5 承包方應建立現場上下班物品清點值班制度,嚴禁任何人員擅自將檔案數字化加工場所內的物品帶離現場。下班后,移動存儲設備應存放于專柜、上鎖,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5.6 訪客管理
5.6.1 發包方、承包方因業務需要,邀請或接受非工作人員進入檔案數字化加工場所時,應征得發包方的同意,并對訪客的身份、來訪事由進行審核和登記。
5.6.2 必要時,訪客在進入檔案數字化加工場所前應簽訂保密承諾書,承諾不泄露在參觀過程中可能接觸的任何檔案信息。
5.6.3 訪客不得將手機、電腦、照相機、錄像機等具有拍照、錄音、錄像功能的設備帶入檔案數字化加工場所。
5.6.4 訪客進入檔案數字化加工場所,應佩戴發放的標明訪客身份的胸牌,并由發包方或承包方工作人員全程陪同。
5.6.5 訪客應遵守檔案數字化加工場所管理規定,在指定區域內進行參觀,不得隨意走動,不得觸碰物品。
5.7 流程與作業管理
5.7.1 承包方應按照 DA/T31的規定設計檔案數字化流程,主要包括:檔案出庫、數字化前處理、檔案掃描、圖像/音視頻處理、數據庫建立、數據掛接、數字化成果驗收與移交、檔案入庫等。每一環節均應填表記錄。
5.7.2 承包方應防止工作人員在檔案數字化過程中,尤其是對檔案進行拆卷、預整理、復卷等過程中損壞檔案載體,篡改檔案內容。
5.7.3 承包方應根據檔案具體情況使用合適的掃描儀器和方法進行數字化,防止因不當掃描儀器和方 法損害檔案。
5.7.4 檔案數字化加工的具體操作方法和質量要求應符合 DA/T31、DA/T43、DA/T62 的相關規定。
5.8 成果管理
5.8.1 對于尚未移交發包方的檔案數字化成果,承包方應做好備份管理,以免數據丟失。
5.8.2 承包方應將經數據檢驗的檔案數字化成果,包括檔案數字化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數字化工作文件、日志、記錄、元數據等,以及使用的各種存儲介質,及時移交發包方,并履行書面交接手續。
5.8.3 承包方應將各種工作人員名單、訪客名單、保密承諾書、檔案交接單、工作流程單、項目驗收報 告,以及工作過程中形成的其他記錄歸檔保存兩份,其中一份提交發包方。
5.9 持續改進承包方應及時總結檔案數字化服務過程中的經驗,不斷改進服務工作,持續提升服務能力。